禹佳言
一款原價14500元的超級平板電腦因商務公司員工操作失誤,被標價為1450元在國美在線銷售。僅3個小時,該款電腦就售出500余臺,銷售商損失600萬元。日前,銷售商北京某商務公司將其中一名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10月9日 京華日報)
無獨有偶,在電商崛起的時代,蘇寧易購、IBM公司、戴爾、亞馬遜等商家均出現過“價格烏龍”事件,有豪氣一擲公司買單的,也有翻臉不認人統統不認賬的。然而筆者以為,不論是為了保障自身信譽,還是想減少自身損失,冒然自罰或者自理,都不應提倡,“業界良心”也應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
不可否認,作為廣大消費者的一員,筆者若是以一折的價格買到如此“優惠”的產品,自然是激動不已,大呼值得。若是轉眼商家“不認賬”,筆者定會反問,若是拍出2倍高價,商家會返還多出的差價么?隨之而來的必是對商家的聲討和不誠信的拷問,然而在消費者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商家利益是否也需要自己保護?況且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狀告“買家”和起訴“賣家”一樣,又有何不可呢?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價格烏龍”屬于存有“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但個體大都存在“先己”思維,不自覺的忽略對自身利益有影響的因素,因此,理性對待“不認賬”的做法,輿論不要一味將其信譽貶低,從而可能造成后來者不依法,而依社會處理此類事件慣例的結果,本身就是法治思維缺失的表現。
因此,“不認賬”并非信譽的缺失,而是法治思維的體現,標錯價自然不應由消費者承擔,那么就應該由商家來承擔嗎?筆者以為,做好善后,或可如此:一是履行訂單,按錯誤價格發貨,接受損失,這么做雖然經濟損失最大,但賺得的是買不來的誠信;二是部分履行訂單,將有庫存的訂單按錯誤價格發出,而無實物庫存的,則不予發貨,可以給一定的補償,這么做損失較小,但會有一部分客戶投訴;三是不履行訂單,僅作部分補償,所有價格錯誤的訂單都不發貨,而變相給客戶一定的補償,如贈品或禮品卡,這種方法損失最小,但客戶投訴較多。
價格標錯本身不可怕,錯了改回來就好,可怕的是“不認賬”可能引起的信任危機,利益固然需要保障,但在法治普及化的現代社會,凡事依法思考、依法而行,才是商家和輿論都應重視和踐行的。
相關專題 |
· 聚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