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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協商民主的“后半篇文章”

楊守濤

2024年09月11日08:53    來源:學習時報

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反饋情況如何,是衡量協商實際作用與效能的重要標準,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參與協商民主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是協商民主的“后半篇文章”。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把“健全協商民主機制”作為“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的著力點之一,明確提出“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為全面發展協商民主指明了方向。

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要將協商成果實實在在地落實落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運用與發展,始終是圍繞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而進行的,是堅持問題導向的。這樣的協商民主,在實踐中絕不是簡單地協商了事,而要通過協商來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統一步調,進而有效解決問題。如果協商民主所形成的重要共識被“束之高閣”,其成效就會大打折扣。但是在當前的實踐中,協商“只說不做”“做做樣子”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地區和部門僅重視協商過程,卻輕視協商成果轉化落實,推動協商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不足,協商成果在轉化落實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此外,在成果轉化機制建設上存在報送機制不健全、采納和轉辦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機制不科學等問題,客觀上影響了協商成果的有效轉化。這就在客觀上迫切地需要進一步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從以下方面著手,確保協商“事事有回音”“個個有效果”“件件有落實”。

明確協商成果范圍。完善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反饋機制,首先需要對協商成果的范圍加以明確。通常來講,協商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舉辦特定形式的協商活動所形成的最終成果。比如政協協商中的全體會議建議案、專題會議報告、各類協商議政活動報告,又如基層協商中的村(居)民代表議事會報告、群眾說事會報告。二是舉辦特定形式的協商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階段性成果。比如政協協商中全會上的委員大會發言、全會上的委員分組討論形成的建議,又如基層協商中各階段溝通對話內容、各類主體針對問題的解決提出的建議。三是為有效舉辦特定形式的協商活動而開展的輔助性活動形成的成果。比如基層協商過程中舉辦的議前會商報告,又如為更好地開展協商活動而開展調研形成的調研報告。協商成果的產生并不意味著協商議事流程的結束,而是開啟了協商成果轉化落實的新階段,公共需求由此向下游環節延伸。劃定協商成果的范圍后,針對上述內容,各級黨組織和政府應當進行系統梳理、深入論證,打牢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的基礎。

細化具體工作程序。一是健全協商成果的整理與報送機制。協商成果并不能直接替代解決問題的治理決策本身,所以需要將已有的各類型協商成果整理并報送給相應的決策主體。在此過程中,應根據協商活動的責任主體、協商成果的類別、協商成果的重要程度等明確誰負責報送、通過什么途徑報送、什么時間報送、報送給誰等內容。二是健全協商成果與決策的關聯機制。也就是在正式的決策過程中,應充分體現對協商成果的科學吸收整合,對協商成果進行逐一梳理、嚴謹論證,從為治理決策提供服務、為業務工作解決難題、為改革發展提供思路的角度,使調研成果實現價值最大化。三是健全協商成果的辦理和落實機制。在具體治理實踐過程中,列出辦理和落實清單、根據具體工作規范、按照明確的時間表逐步推進,對短期能夠解決的,立行立改、馬上就辦。對一時難以解決、需要持續推進的,要明確目標,緊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問題不解決不松勁、解決不徹底不放手。四是健全協商成果實施情況的反饋機制。在這方面,應堅持及時反饋與動態反饋結合。及時反饋強調的是要將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相關協商信息及時反饋給人民群眾,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動態反饋則是根據協商的進度進行實時反饋,包括協商成果實施進度怎么樣、實施效果怎么樣、實施的群眾滿意度怎么樣、未能如期有效實施的原因是什么等。

加強協調聯動力度。協商成果范圍的明確以及具體工作程序的細化,只是搭建了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的基礎要件。這一機制要真正有機有效地運行,還需要依靠相關部門加大協調聯動力度。一方面,相關黨組織、政府機構、協商活動主辦單位要明確負責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人員及其責任。另一方面,在各個具體工作程序中,相關部門需要加強溝通、密切聯系、形成合力,以便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反饋,構建縱向貫通、橫向配合、協調一致、聯動順暢的具體工作體系。

強化跟蹤督查的有效性。良好的跟蹤督查工作機制是提高協商民主成果轉化和運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各級黨組織和政府應建立協商成果轉化運用清單,加強對協商成果完成情況、問題解決情況的督查督辦和跟蹤問效,將督辦的情況納入到對黨委、政府的常態化年度考核之中,提升協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定期對協商所反映的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回訪,對成果轉化運用中遇到的新問題、出現的新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對成果采納、落實、反饋的總體成效進行系統評估,將其作為評價協商質量的重要標準,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查找不足、改進工作,推動提高協商的整體水平。

(責編:王珂園、王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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